var ancestorid_28491='25807';
var isauth_28491='0';
var istop_28491='0';
var iselite_28491='0';
var iscommend_28491='0';
var islock_28491='0';
var title_28491='Re:2007年注会《税法》备考要点(更新到第十二章';
var body_28491='第十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一、纳税义务人(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1.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习惯性居住地。指所有客观原因消除后,所要回到的地方。)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①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境内、境外所得都纳税。1年指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是对月的一年),不扣减临时离境天数(一次不超过30天,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
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并不是同一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却是不相同的。
三、应税所得的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纳个税;
(2)内退问题:(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①内退的个人在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不能按离退休工资对待。
②取得的一次性内退收入,应按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均摊,将每月分摊额与当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前面确定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问题:(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①驾驶员承包、承租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②个体出租车收入,按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税征税。
③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征税。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①可分为两类:纯生产经营所得、独立劳动所得
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
③个人代销彩票,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产为本人、家庭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3.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指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劳务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①非独立个人劳动:计“工资、薪金所得”
②独立个人劳动:计“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①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②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6.特许权使用费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著作权使用权:区别于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①不扣除费用。(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②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产为本人、家庭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上述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③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当年未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④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储蓄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8.财产租赁所得(仅指有形财产)(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9.财产转让所得(仅指有形财产)(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1)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先。(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①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制的,职工个人取得的股份,暂缓征收;
②转让时,按转让收入扣减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计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①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
②个人出售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③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④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⑤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
四、税率(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5~4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年薪÷12)-费用(800元)(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2.个体经营、承包经营、独资、合伙企业,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独资、合伙企业交个人所得税,就不交企业所得税了)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2万~5万,加五成(30%);5万元以上的加十成。(40%)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
五、应纳税所得额
1.费用减除标准(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①工资薪金所得,月收入减除1600元费用。
②个体工商户: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个人独资企业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合伙企业投资者:有协议规定的,按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的,按人头平均计算。先分配,再征税。
③承包承租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按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1600元(全年1600×12=19200元)。
④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
⑤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减除任何费用。
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 50%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
(1)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1600元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
(2)适用:
①在中国境内的涉外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②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外籍专家(不是所有外籍人员);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3.每次收入确定:(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1)劳务报酬的每次收入确定:(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①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每次收入确定:
①作品再版,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
②连载收入,以连载完成后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比如金庸在80年代中期在报纸上连载《射雕》),连载完又出合订本的,视为另一次
③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的稿酬,应与以前出版时取得的合并为一次。(对比A)
(3)特许权使用费:
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笔支付的,也要并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4.其他规定
①个人所得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受灾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扣除。
个人所得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全额扣除。(义务教育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村的小学和初中)
②个人的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以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③所得为非现金形式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市场价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重点,注意两种承包方式汇算的区别,另外考虑与所得税结合问题)
(1)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四业,已经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3)查账征税的计税方法
①投资者的扣除标准按“工资、薪金所得”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可扣除投资者费用800元/月)
②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③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客观题)
④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⑤企业发生的工会、福利、教育经费可在计税工资的2%、14%、3.5%标准之内据实扣除,但不得计提。(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年营业额的2%以内,可据实扣除,(企业:2%+5‰),超过部分,可无限向以后年度结转。
⑦业务招待费支出范围:1500万元以下5‰,以上部分3‰(同企业)
⑧不准计提包括坏账准备在内的各种准备金。
⑨举办两个或以上的独资企业时,年终汇算清缴,汇总所有企业的所得为应税所得,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分摊到每个企业分别交纳。
(4)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定率征收和其它合理方法。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16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2)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3)20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4)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①不含税收入≤3360的:
应税所得=(不含税收入-800)÷(1-税率)
税=应税所得×税率(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②不含税收入>3360的
应税所得=(不含税收入-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税=应税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6.财产租赁所得
注意按顺序扣除下列费用:
①税费:包括营业、城建、教育附加、房产税。
②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无限期在以后扣除)
③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④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修缮费用)×(1-2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修缮费用(800为限)-800(费用额)
⑤适用税率:20%。2001.01.01起,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
7.财产转让所得(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1)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2006年8月1日起,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2)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①房屋原值具体为:
A.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B.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C.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D.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E.城镇拆迁安置住房,其原值分别为: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②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③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几个特殊问题
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3)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①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②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③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④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⑤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的计算征税: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4.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全年工资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分摊,以每个月的收入来计算纳税,然后再12个月平均并计算全年实际应纳税款,多退少补。
5.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工资、薪金”合并后计征所得税。
6.失业保险费(金)的征税问题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条例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7.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8.企业改组中取得的量化资产问题:(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①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企业量化资产的,不征税。
②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企业量化资产股份,取得时暂缓征;在实际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③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税。(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9.在涉外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不适用加扣3200规定)
①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②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分别支付的,由雇佣单位扣除费用,计算所得税,从派遣单位取得的工薪,不再扣除费用,直接套用适用税率计算代扣额。取后由纳税义务人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即:将两项目收入合并后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③涉外企业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员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如有证据证明要上交派遣单位的部分,可以扣除。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①在境内居住90日(或183 日)以内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新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②在境内居住90日(或183日)~1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③在境内居住1~5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是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仍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2)境内企业的董事、高管人员,(不以在华居住时间为标准,而以任职期间为标准)
①取得境内支付的工资,在任职期间(不按实际在中国境内时间),均应申报
②取得境外支付的工资,如果双方签订有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时间不超过183天的,可免税,超过的要纳税,如果双方未签订有税收协定,则在中国境内期间取得的境外支付工资应合并计算纳税。(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③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的计算
应纳税额=足月的应纳税款×天数比例
11.两个以上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先分、后扣,再缴。
12.退职费收入(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①符合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不符合条件的: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工资标准划分月份,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
13.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①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超过部分,征。
②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
14.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①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③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④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15.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16.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7.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18.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①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②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③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④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2)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①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②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③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3)关于征收管理(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①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②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③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处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应税所得的自行申报员工,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①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②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的,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规定的本应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但实际由其境外母公司(总机构)或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情形的,相应所得的应纳税款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上述应纳税款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③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 (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款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八、税收优惠
1.免征:
①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等,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教文卫等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两院院士的特殊津贴每人每年1万元)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见义勇为奖金。(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⑦按规定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超过规定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⑧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2.暂免征(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④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⑤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⑥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⑦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⑧符合以下7个条件之一的取得的工资、薪金免税:352页,出声读上3遍,以后就不用再管它了。(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⑨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3.减征的:(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①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②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其它(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九、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1.分国分项算,分国不分项扣除;
2.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扣除限额;
3.扣除限额不得交叉使用。
十、纳税申报及缴纳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①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②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④分笔取得一次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取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⑤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⑥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2.自行申报的纳税期限(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③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④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⑤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地点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代扣代缴的范围----其中没有个体工商户
5.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6.核定征收(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①对律师事务所应实行查账征收,无法查帐才实行核定征收;
②对核定征收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核定其营业额,并根据当地同行业盈利水平从高核定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并应督促其建账建制,尽快转为查账征收。(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
③计算收入时不得扣除办案费用及其他个人费用。
④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比照律师事务所执行。
';
var body1_28491='';
var sign_28491='
';
var cn_28491='nini860819@sohu';
var nickname_28491='咖啡苦吗?';
var inputdate_28491='2008-04-23 14:13:44';
var mobile_28491='1';
var Upassportid_28491='nini860819@sohu.com';
var Usex_28491='2';
var Uartn_28491='537';
var Ueliten_28491='5';
var Ucommn_28491='6';
var Uloginn_28491='125';
var Ulinet_28491='10959';
var Uscore_28491='639';
var Upower_28491='759';
var Ulevel_28491='3';
var Urole_28491='0';
var Uwenji_28491='';
var isretain_28491='0';
var islianzai_28491='0';
var Uavatar_28491='';
var avatartype_28491='';
var avatarstr_28491='b/d0';
var Uawatarkey_28491='b185d028';